家长们去餐馆就餐,会带上年幼的孩子吗?倘若不幸孩子在外就餐时发生意外事故,谁来担责?这不,广东一名4岁孩童和家人去炭烤石锅鱼店就餐时,不幸碰到放在过道中的炭盆失去平衡,导致屁股被烧伤。事发后,孩童家长将餐饮店告上法院,控诉其未尽到安保义务。法院会支持吗?
据介绍,法院在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件中,首先审查责任主体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其次审查监护人是否履行好监护职责。
4岁孩童在外就餐被烧伤
年,4岁的吴某由其家人携带到炭烤石锅鱼店消费,吃饭期间,吴某跟随叔叔上洗手间后,吴某在前,叔叔在后跟随,吴某倒退拟返回晚餐包房途中,碰到放在过道中的炭盆失去平衡,导致吴某坐在炭盆上,屁股被烧伤。
吴某出院后,其父母要求饭店支付医疗费等费用未果,遂起诉至法院,要求饭店赔偿吴某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合共.84元。
吴某的父母认为,吴某是被放在人行道的烤鱼炭火盒绊倒后,坐在炭火燃烧的火盆上烧伤的,此次事故是因炭烤石锅鱼店的安全管理失误导致的,炭烤石锅鱼店应承担全部的责任。
炭烤石锅鱼店认为,过道和放炭炉区已经分开,并合理安排,有足够空间行走,吴某在饭店中倒退走路,但其家人并未制止,吴某父母监护不到位、严重失责造成是导致其受伤的重要原因。
法院判决餐饮店担责七成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炭烤石锅鱼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吴某赔偿.11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指出,本案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所规定的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的正确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炭烤石锅鱼店作为面向公众提供服务的商家,对消费者的安全性应负有保障的义务。在本案中,炭烤石锅鱼店虽认为其过道和放置炭炉区已经分开,并合理安排,但炭烤石锅鱼店作为经营餐饮业的商家,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判断,应预见其在过道上放置炭炉,一旦发生碰撞就可能会发生高度的危险,且该炭炉的放置区既没有警示标志,也没有采取必要的技术安全防范措施进行遮挡,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本次事故的发生,炭烤石锅鱼店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70%赔偿责任。
而吴某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儿童,由其亲属携带到公众场所的餐厅消费,其亲属应意识到吴某在餐厅走动易发生碰撞的危险,故其亲属应监护好吴某在公众场所的行为,但由于其亲属并未尽到对吴某充分的监护义务,吴某在餐厅倒退走路时被炭炉绊倒导致受伤,对此,其亲属亦应对吴某的受伤承担30%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李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