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癜风专业医院资讯网 http://m.39.net/pf/bdfyy/xwdt/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京民终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大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法定代表人:苏合成,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四道**。法定代表人:罗镇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梦嘉,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科峰,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北京坤泰通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北大街**院法定代表人:王景琴,经理。上诉人深圳市大疆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大疆实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大疆创新科技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京7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年7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年9月16日,被上诉人大疆创新科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崔梦嘉、李科峰到本院接受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大疆实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1.大疆实业公司生产、销售的手机商品上的“大疆”标志源自“大爱无疆”,“大疆”并非大疆创新科技公司独创,在大疆实业公司使用“大疆”作为企业名称之前,大疆创新科技公司第号“大疆”商标(简称涉案商标)在“航空器”商品上的使用未达到驰名程度,本案亦无认定涉案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的必要性,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2.“大疆”是大疆实业公司依法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在产品的宣传使用中没有作为商标使用,不构成侵害大疆创新科技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亦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双方之前已就大疆实业公司使用“大疆inni”手机进行宣传的行为达成了调解协议,大疆创新科技公司在协议中明确认可大疆实业公司的手机生产、销售行为及企业名称使用不构成侵权。3.一审判决判令大疆实业公司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缺乏法律依据,判令其赔偿大疆创新科技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缺乏事实依据。大疆创新科技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1.在大疆实业公司成立之前,涉案商标在“航空器”商品上已经达到驰名程度。大疆实业公司在手机产品上对“大疆”的使用是商标性使用,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侵害了大疆创新科技公司对涉案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2.大疆实业公司将“大疆”作为其企业名称使用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3.深圳市市场稽查局网络交易稽查处出具的市稽网调字[]2号行*调解书(简称2号行*调解书)是基于大疆创新科技公司基于其注册在第9类商品上的“大疆”商标提出的调解申请所作出,与大疆创新科技公司基于本案涉案商标提出的侵害商标权诉讼请求的事实基础不同。该调解书是在市场稽查局网络交易稽查处的权限范围内认定大疆实业公司的字号登记注册手续不存在违法情形,不能排斥大疆实业公司在字号注册和使用时存在的其他违法行为的认定。4.一审判决有关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经济损失赔偿数额的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大疆创新科技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大疆实业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包含有“大疆”字号的企业名称,并限期90日变更上述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与大疆创新科技公司“大疆”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字号;2.判令大疆实业公司、北京坤泰通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坤泰通达公司)停止侵犯大疆创新科技公司“大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3.判令大疆实业公司在《广州日报》及大疆实业公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