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9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这起“假代言”案件,二审认定两家公司的行为构成对*肖像权的侵犯,应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万余元。
*“被代言”
“我们万康,签下了*的肖像权!今后,我们每一款产品上都会出现*的照片!”年1月1日,万康公司举办品牌招商大会,负责人*某在招商会上慷慨激昂地宣布了这个“好消息”,并将印有*照片的相关产品进行公开展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