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

首页 » 常识 » 诊断 » 重点文章新闻聚合平台引发的新闻作品著作权
TUhjnbcbe - 2021/6/13 15:31:00

该文刊发在《广西社会科学》年第3期P89-95

新闻聚合平台引发的新闻作品著作权法哲学思考

刘娟

作者简介:刘娟(—),女,山西稷山人,西北*法大学博士研究生,西安航空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经济法、知识产权法。

摘要:在互联网背景下,信息搜索技术以及新闻聚合平台彻底改变了新闻内容的传播方式。人们的新闻阅读习惯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用户越来越习惯通过新闻聚合平台而不是门户网站、传统新闻媒体来浏览新闻。新闻聚合平台以及搜索引擎对新闻作品的摘抄式使用、临时复制,对传统新闻媒体的商业模式、新闻采编的利益分配造成极大冲击。也因此使得社会各界对如何获取新闻内容有了全新的认识:当搜索引擎与新闻聚合平台可以通过“爬虫”、深层链接的方式将新闻内容呈现给用户时,自然会出现针对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争议。由于国际条约以及许多国家都明确将新闻的客观事实排除在新闻作品范畴外,所以新闻聚合平台如果在争议中采用这一方式进行抗辩,在一些案例中也确实出现了“合理使用”成立的情况。在这一背景下,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现行著作权法因“避风港”原则导致的局限性就十分明显。新闻作品作为凝结新闻工作者采编心血、花费了大量版权成本的内容创作成果,自然需要获得法律保护,新闻聚合平台尽管采用了新技术推动信息传播,也需要受法律制约。为此,新增设新闻邻接权种类,将在避免新闻行业秩序被彻底颠覆的前提下,为新闻出版行业在新技术盛行背景下的新利益分配格局提供有序博弈的框架。可以说,新闻作品邻接权的存在即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补充、兜底,同时也解决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司法实践中诉讼成本过高、局限性较大等问题。

一、新闻聚合平台与新闻作品版权保护

(一)新闻作品的定义与其著作权保护之因由

1.著作权法语境下的新闻作品与版权保护

在梳理新闻作品的版权保护之前,我们首先要明确著作权法语境下的新闻作品是如何定义的。事实上,新闻业界普遍将新闻作品理解为:新闻工作者通过采编等工作手段,将新闻事件汇总表达的作品。按照新闻业界的共识,新闻作品的体裁主要有消息、通讯、深度报道、评论、新闻专题、连续组合报道、新闻摄影、新闻漫画、副刊作品、新闻名专栏、网络专栏、新闻论文等。不难看出,新闻业界对于新闻作品的定义,涵盖事实消息本身。但在著作权领域,新闻作品的定义则不然。按照《伯尔尼公约》的定义,所谓作品涵盖了科学研究、文学写作以及艺术创作等活动诞生出来的一切形式的作品,然而新闻事实本身并不属于《伯尔尼公约》定义下的作品。与此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作品需要具备独创性、可被复制性,而时事新闻并不属此列,自然也得不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从这一点来看,新闻作品在法学层面的概念,指的是新闻工作者在新闻工作中创造的、具有独创性且能够获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而不是时事新闻。换言之,新闻作品不仅要以事实情况作为基础,同时也应该由专业新闻工作者通过采编以及加工等方式创作,在此过程中为时事信息赋予独创性,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

2.新闻作品与时事新闻在著作权领域的区分

鉴于新闻实务界与法律界在新闻作品的概念上有着截然不同的解读,所以在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上,除双方的立场不同以外,在概念上的分歧也是引发争议的重要原因。根据《伯尔尼公约》,时事新闻及其作为基础的新闻事实,并不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因为它们并不属于作品,不是由创作者创作呈现,缺乏创作的必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所谓时事新闻,仅仅就是对客观发生的事件进行描述。从中可以发现,《著作权法》中相关规定是与《伯尔尼公约》相符的。所以,新闻聚合平台复制、转发、深层链接处理新闻的过程当中,如果内容属于时事新闻,那么就不存在侵权行为。然而,由于《著作权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定义时事新闻的概念,也就导致新闻作品与时事新闻之间的争议得不到解决。“财产最初是习俗的产物,司法与立法不过是在数千年里对它做了发展而已……”[1]如果新闻作品的著作权定义得不到明确,那么也就意味着新闻工作者以及新闻媒体的正当知识产权得不到保护,其新闻产出的价值正当性得不到认同。

在这一问题上,王迁提出,对时事新闻与新闻作品的定义区分,关键是要明确时事新闻为何不能够被认定为作品。根据山姆·里基森与简·金斯伯格的观点,《伯尔尼公约》不但不会对事实进行版权保护,以事实作为基础的新闻作品也不能够成为保护对象[2]。换言之,只要是客观存在的事实,都不会受到《伯尔尼公约》的保护。对客观事实的简单描写不受保护,是法学界的共识。新闻工作者以客观事实作为基础,以新闻采访与编辑撰写出来的具有独创性的作品,绝对是属于著作权保护范畴的新闻作品,但是新闻作品是基于客观事实写就的,这一部分如果也属于知识产权保护范畴,那么除首发作者外其他人根据客观事实创作的新闻作品都属于侵权,这显然违背了著作权法关于保护知识产权、鼓励他人创作的立法初衷。所以,不被著作权法保护的新闻应该理解为新闻写就的基础,即客观存在的事实。比如一篇简短的公报,仅仅是描述了客观发生的事实情况,包括时间、地点、人物等信息,而不包括新闻工作者原创表达内容的行文,就不属于新闻作品。当然,由于简单的新闻报道本身就是高度基于客观事实,即便是撰写者不同,最终的新闻成品也会高度雷同,这也是时事新闻不应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原因。

从这一点来看,内容与表达的独创性就成为新闻作品认定的重要依据,新闻写作要获得著作法权保护,就需要去掉新闻报道中具有共性的、一般性的新闻事实描写。从这个角度来判断新闻聚合平台是否侵犯新闻作品著作权,理论上只需要判断新闻聚合平台深度链接复制、转发的新闻内容是否具备独创性。但在司法实务中,要判断新闻报道是否具备独创性并不简单,这是因为新闻报道本身必须具备真实性,但在具备真实性的基础上撰写出具有独创性的新闻作品十分困难,如果新闻报道不能够坚持客观、真实与不干预事件发展的原则,便有悖于新闻伦理。一些记者为了获得社会各界的

1
查看完整版本: 重点文章新闻聚合平台引发的新闻作品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