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佛山的梁某先后在佛山某超市购买了三瓶啤酒,怎料开啤酒时才发现保质期已过。为此,他要求超市退还购物款54元并对其进行赔偿,超市仅同意退还购物款。因双方协商未果,近日,梁某向禅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超市退还购物款54元并赔偿元。
庭审中,梁某向法院提供了购物小票。他表示,他于今年三月到该超市消费,先后购买了3瓶啤酒,单价为18元。上面标注的生产日期是年2月1日,保质期天,购买日已过保质期。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梁某请求法院判令超市退还购物款并对其进行赔偿。
超市辩称,其确认原告提交的购物小票是真实的,但认为梁某提供的过期啤酒并不是从其营业场所购买。
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梁某提供的购物小票及支付凭证可以证明其与超市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超市虽抗辩称过期啤酒不是在其经营场所销售,但所提交的商品进销存日报反映其销售啤酒的型号、日期、数量均与梁某提交的购物小票载明的型号、购买日期、数量相对应,可以认定超市存在销售超过保质期啤酒的行为,该行为属于经营者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情形。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
最终,法院判处该超市向梁某退还3瓶过期啤酒的价款合计54元,并赔偿元。
主审该案的杨莹法官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销售者应当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储存食品,及时检查待售食品,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刘艺明通讯员:罗倩琳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霍泽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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