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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2/3 21: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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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7日记者从广东省人社厅获悉,该厅联合省财*厅发布《关于调整年度我省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发放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年1月1日起统一调整全省工伤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标准。广东省根据部署,统一调整工伤保险三项长期待遇标准,平均增幅分别约达8.0%、9.6%、8.0%,平均调整额度位居全国前列。据悉,本年度调整提高的伤残津贴额将从年1月1日起予以补发,预计惠及全省工伤人员约3.23万人。

伤残津贴调整:定额涨-元托底线提高至元

伤残津贴按照定额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调整。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津贴且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条件的人员,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分别每月加发元、元、元、元。经定额加发调整后,其伤残津贴仍低于“托底线”元/月的,按照元的标准发放;年内首次享受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人员也执行“托底线”标准。据此调整,预计调整后全省人月均伤残津贴约元,平均增加约元。

生活护理费调整:分两类人员和两类地区分别调整

生活护理费按照普遍调整办法和特定人员调整办法实施。普遍调整办法分两类地区进行调整:一类地区是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广州、深圳及省本级(执行广州市参数),其年度一级至四级生活护理费标准调整至年该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50%、40%、30%比例发放,其中职工平均工资采用“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口径,广州、深圳分别按元、元计算;另一类地区是低于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其他19个地市,统一按照年全省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元为基数调整发放,一级至四级生活护理费分别为.4元/月、元/月、.6元/月、.2元/月。

特定人员调整办法为:按照普遍调整办法调整的生活护理费标准比其调整前享受标准降低的极少数人员,作为特定人员暂不按普遍调整办法进行调整,改为在其原享受标准基础上一级至四级生活护理费分别加发元/月、元/月、元/月、元/月,确保每名生活护理费享受人员均有提高。据此调整,预计调整后全省人月均生活护理费约元,平均增加约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每人每月定额加发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定额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调整。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且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条件的人员,每人每月定额加发元,但属于工亡职工配偶、孤寡老人或孤儿的则每人每月加发元,属于工亡职工配偶且是孤寡老人的则每人每月加发元。以年所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该市有多个标准的按就高原则确定)作为“托底线”标准,如果调整后仍低于所在市“托底线”标准的,按照“托底线”标准发放。年内首次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也执行上述“托底线”标准。据此调整,预计调整后全省人月均供养亲属抚恤金约元,平均增加约元。

五至六级工伤伤残人员:伤残津贴由所在单位调整发放

根据《通知》,对五级至六级工伤伤残人员于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已享受且年1月1日起仍继续享受的伤残津贴的,其用人单位可以参照本通知相关办法予以调整(五级、六级伤残津贴调整额可参照分别不低于元/月、元/月的标准)。此外,基本养老金低于原伤残津贴的人员需予以补发差额的,以年调整后的同等情形应发伤残津贴标准减去同期调整后的实际基本养老金标准计算。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何颖思通讯员:粤仁宣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彭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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